报名已结束
起拍价 210,030.24元
结束时间2023-10-24 10:00:00
2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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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10: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址: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保税区南区、西区等共计5处厂房和位于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商业用房及6个车位租赁权,标的具体位置、租赁面积、租期、年租金起拍价、竞买保证金及其他信息详见拍卖清单,拍卖清单和竞买须知请在诚拍网上自行下载。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保税区厂房竞买条件及要求:
1、宁波保税区或综保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区外企业参与竞买,须在竞拍后1个月内在保税区、综保区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3、企业设立时间一年以上,近三年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三、展示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前预约看样,电话:17706600776。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且拍卖清单里所有拍卖标的竞价同时进行。
五、报名办法: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承诺书》申请参拍报名。并于2023年10月23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
六、特别提示:经确认的原承租人按本拍卖公告要求报名并参拍对应标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作放弃相应权利。
七、异议、投诉受理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电话:89384362
八、联系地址、电话: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0574-87715615、87712912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租赁权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二、拍卖时间: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10:00(延时除外)。
三、拍卖概况:
1、厂房:位于宁波市保税区南区、西区等共计5处厂房租赁权;
2、商铺:位于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商业用房及6个车位租赁权;
标的具体位置、租赁面积、租期、年租金起拍价、竞买保证金及其他信息详见拍卖清单,拍卖清单和竞买须知请在诚拍网上自行下载。
注: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保税区厂房竞买条件及要求:
(1)宁波保税区或综保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区外企业参与竞买,须在竞拍后3个月内在保税区、综保区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3)企业设立时间一年以上,近三年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五、报名办法:
1、即日起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申请书》参拍报名。并于2023年10月23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取得竞买资格,完成报名。
2、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提交《竞买申请书》—申请参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出价)。
六、竞买办法:
1、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2、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且以上拍卖标的竞价同时进行。
3、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参加本次竞拍,在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至10时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网络拍卖会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优先承租权竞价过程中的体现:优先承租权人(竞拍号后缀有“优”字样)可以点击“出价”以平台显示的当前价格跟价,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5、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再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6、网络在线拍卖会规定时间内有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7、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23年10月25日17时前凭报名时提交资料的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
9、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其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七、成交款、租房押金及佣金支付:
1、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下文简称:租赁合同或协议),《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详见本《租赁权竞买须知》附件,为本《租赁权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2、买受人须按以下方式支付每期租金:
a、厂房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首期租金买受人须在《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此后每期租金须于下个租金周期开始的15日之前付清。
b、商铺租金: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买受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此后每期租金须于下个租金周期开始的15日之前付清。
3、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厂房的买受人须向委托人交纳2个月的租金(按实际年租金成交价计算)作为租房押金(不计息);商铺的买受人须向委托人交纳3.5万元的租房押金(不计息),并在租赁合同或协议签订前支付。
4、租金和租房押金均由买受人直接缴付至委托人账户(账户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租金发票和租房押金票据由委托人按税务和单位财务规定向买受人开具。
5、拍卖成交后,则拍卖人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1%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在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
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在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后,余额部分待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完租赁合同或协议,并付清首期租金、租房押金后,凭首期租金和租房押金的收据、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九、标的移交
1、租赁房屋移交:标的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出租方)向买受人(承租方)办理标的的交付手续,标的具体交接时间、移交方式、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即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等其他事项由委托人(出租方)与买受人(承租方)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实物移交日即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
2、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标的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十、标的特别约定和说明
1、本次租赁权拍卖仅以房屋之现状进行,内部可移动物品均不在本次拍卖租赁范围之内,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次拍租的厂房、店铺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设施设备等以实地看样为准。拍卖人提供的面积、设施设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若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的拍卖成交价,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补。
3、买受人(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在租赁期间,是否能开通水、电、气等设施或开通后能否符合竞买人的经营需求,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察看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5、买受人(承租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电费、水费(以及包括应予分摊的公共照明、公共设施/设备等公共用电、用水等能耗费用,能耗分摊方式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核算为准。)、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一切费用(包括另行开户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并须按时缴纳。因经营需要的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公安等证照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如承租方无法办妥上述证照与出租人及拍卖人无涉。
6、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标的首年租金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为准。对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交换使用租赁房屋。
8、本《厂房、商铺租赁权竞买须知》未约定的事项以后附《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为准,请竞买人仔细审阅本竞买须知的附件及所披露的相关内容。
9、厂房租赁的其他特别约定和说明
(1) 买受人(承租方)入驻上述房屋需符合北仑区(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如不符合并经委托人(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未按期整改的,委托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承租方)违约责任。
(2) 买受人(承租方)需满足每年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或每年亩均进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亩,其它指标达到《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20年版)》(甬自然资规发[2020]23号)准入标准。
(3) 租赁期内,买受人(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到期前的6月30日前向委托人(出租方)提供由甬保经济发展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内第一个完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文件的,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买受人(承租方)应在30日历天内完成搬迁腾退并解除合同,按委托人(出租方)要求做好租赁场地的移交工作,搬迁腾退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按日结算,30天外按双倍租金计算收取占用费(可从押金中扣除)。如虽未取得达标证明文件,但买受人(承租方)取得甬保经济发展中心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同意买受人(承租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报委托人(出租方)备案的,自租赁期完整年度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租金标准在本合同租金基础上上浮20%。
(4) 依据《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宁波保税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买受人(承租方)如为区外企业须在竞拍后3个月内在保税区、综保区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如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注册,委托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方(承租方)违约责任。
(5)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买受人(承租方)有续租意向且满足上一年度甬保经济发展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并取得达标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承租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委托人(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委托人(出租方)同意可签订续租合同,续签政策按委托人(出租方)规定执行。委托人(出租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买受人(承租方)要求续租的书面文件的,视为买受人(承租方)无续租意向。
(6) 买受人在进驻前向委托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负责厂房及配套的设备、设施的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设计要求(工业用房)使用厂房,房屋内不设厨房和生活宿舍。
(7) 买受人自行解决生产所涉及的环保、消防审批手续。负责厂房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注重环境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行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污水按原批准的方案达标排放。如改变原定的方案和增加排放源,则由买受人重新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8) 厂房租赁期间的具体用途必须符合规划、工商、城管、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
(9) 买受人(承租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者)”的职责、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使用负第一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电梯使用安全。买受人在使用电梯时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均有买受人负责承担。因买受人(承租人)人为造成电梯损坏,其所需的维修费由买受人(承租人)承付。
(10) 租赁期满,如买受人有续租意向并且符合亩均指标、税收指标等要求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10、商铺租赁的其他特别约定和说明
(1) 位于宁波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商业用房及6个车位,其中6个汽车位为地面不固定车位,未取得汽车位权证,因柳庄巷68弄6号(1-13)的门面已向外扩展,已占据该6个汽车位。
(2) 拍租房屋不得经营KTV、足浴、按摩等容易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业和产生噪音、油烟等环境影响的行业。
(3) 本次拍租的宁波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商业用房及6个车位,现有租赁,原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21日止。若由原承租人竞拍成交的,则新的租赁合同顺延;若非原承租人竞拍成交的,须由委托人将房屋腾空后方可移交。
(4) 经确认的房屋原承租人按本拍卖公告要求报名并参拍对应标的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作放弃相应权利。
(5) 鉴于该商铺渗水、漏水情况严重,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负责重新装修、维护,委托人给予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并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维护费用;若买受人(承租方)不进行装修和维护的,则不得享有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十一、网络竞价特别声明
1、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了解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和《网络竞价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合同、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承诺遵守本《租赁权竞买须知》及《厂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4、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二、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和佣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以及租房押金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C.买受人不按本《厂房、商铺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四、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四、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1、厂房、店铺租赁权拍卖清单
2、《厂房租赁协议》
3、《房屋租赁合同》
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厂房、商业用房租赁权拍卖清单 |
||||||||||
标的序号 |
租赁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约(㎡) |
租期(年) |
年租金起拍价(元) |
竞买保证金 |
租赁标的参数信息 |
||||
层高约 |
配电信息 |
货梯 |
承重 |
备 注 |
||||||
1 |
宁波保税区西区港西大道25号2#楼厂房 |
3413.54 |
2 |
729709.44 |
14 |
1楼5.4米 |
独立供电200KVA |
1部货梯 |
1楼0.8吨/㎡ |
整幢 |
2 |
宁波保税区西区创业三路2号、6号、8号、10号2#楼厂房 |
3883.15 |
2 |
821492.04 |
16 |
1楼5.1米 |
集中供电1115KVA,多家租户共用 |
1部货梯 |
1楼0.8吨/㎡ |
(整幢) |
3 |
宁波保税区西区港西大道1号二楼部分厂房 |
1250.18 |
2 |
210030.24 |
5 |
3.2米 |
独立供电1250KVA |
无 |
0.3吨/㎡ |
二楼部分厂房 |
4 |
宁波保税区南区庐山西路167号[4]幢厂房 |
5413.43 |
2 |
1123068.72 |
20 |
1楼5.1米 |
无供电,公开招租中标后有产权方安装250KVA供电设备 |
1部货梯 |
1楼1.5吨/㎡ |
整幢 |
5 |
宁波保税区南区庐山西路167号[11]幢三楼及夹层厂房 |
1543.01 |
2 |
228181.2 |
5 |
1楼5.1米 |
独立供电250KVA,一、二楼租户已使用部分 |
1部货梯 |
1楼1.5吨/㎡ |
三楼及夹层 |
6 |
宁波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商业用房及6个车位 |
361.23 |
3 |
142900 |
3 |
|
|
|
|
若装修、维护房屋的,给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有关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1.甲方将 (资产地址、名称,面积等) (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本次租赁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双方备存。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资产为 工业厂房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资产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共**年 月 天(1年按365天计算)。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1.该租赁资产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含税)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整),合同合计租金**元整(大写:**万元整)。租金每三个月 一付,先付后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首期三个月租金**元给甲方,以后每期提前15日内足额缴纳。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组织物业管理并承担费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租赁期间水、电等能耗费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电费、水费及应予分摊的公共照明、公共设施/设备等公共用电、用水等能耗费用由乙方承担,能耗分摊方式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核算为准。水、电表可以过户的,租赁起始5日起由乙方自行到自来水公司及供电所办理过户手续或凭水电表账号自行缴纳费用。(电费账号:***,水费账号:***);租赁期满办理退租手续前必须将该租赁资产水电过户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4.押金
1)租赁前,乙方向甲方交纳资产租赁押金计人民币****元(2个月租金标准),甲方开具收据。租赁期内,甲方依约扣除押金的,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办理退租手续及乙方办理完注册地址变更(不再使用甲方资产所在地地址)手续并通过甲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上述租金及押金应分别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名称:*****************
第四条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租赁资产所发生的其它燃气、通讯、设备等费用均按国家收费标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2)租赁资产交付标准为现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办理具体交接工作;
3)乙方接收租赁资产后应承担资产的供水电气及通讯设施设备进行妥善的维护保养义务,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视乙方使用情况对租赁资产的原有结构以及隐埋在租赁资产内部的装置、电线和管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乙方有不当使用行为或存在明显安全、环保、消防等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复。如因乙方使用期间产生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室内积水、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限期修复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
4)正常情况下保证租赁资产水、电接通;
5)通讯系统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通讯部门的检修及维护以保证通讯设备基础设施的良好与畅通。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且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使用租赁资产;
2)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3)乙方接受资产前,应检查租赁资产水电通讯(如有)等设备设施良好。乙方入驻或使用租赁资产后,因使用导致原有水电气通讯等设备设施负荷增大并产生相应的安全隐患或事故(如乙方使用期间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室内积水、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乙方应及时购买相关人身财产保险;乙方按相关要求自觉履行“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要求。
4)乙方如需要再次装修改造的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次装修的消防、环保等审批及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维护租赁资产内物品、设施、设备完好,使用过程中非因正常使用的损耗由乙方自行修缮并承担费用;乙方租赁资产范围内照明灯具、配电设备的更换、维修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理。乙方需要按照安全用电操作规程使用或更换、维修,并需妥善保证使用及施工安全,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在租赁期内,乙方独立合法使用租赁资产,负责租赁资产内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因此支出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承担或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7)乙方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营,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8)乙方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设备、用品、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如乙方保管不妥,发生火灾、被盗、丢失等,乙方有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甲方仅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
9)乙方不得擅自自行更换公共区域门窗锁具,自行更换或添加门锁,应及时将一把备用钥匙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以备紧急情况下经乙方指定责任人认可后使用(如火灾、水患、紧急维修、遭遇恶劣天气房间内未关闭窗户等);
10)乙方有义务爱护好一切设施,如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恢复费用;乙方在承租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政府消防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制定安全制度、预案等,加强管理培训,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按规定配备齐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按时做好消防检测、消防维保等;乙方不得违背《消防法》规定的任何条款;如因乙方违反消防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区域的占用;b.因占用公共区域而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或处罚;c.损坏消防探头、烟感报警装置等)。如因乙方承租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支出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1)供电部门供电过程中因电力调配等原因需进行的倒闸操作,会使所供电网出现瞬时失压现象,因此乙方需自行配备UPS电源,以便于计算机及其他电器正常工作。如因乙方未配备UPS电源或配备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乙方退租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退租手续,结清费用后方可退出。乙方退租或合同终止、解除时,甲方对乙方租赁期间的二次装修改造等费用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13)乙方变更名称的,须持加盖公章(适用于乙方为法人)或经本人的签字捺印(适用于乙方为自然人)的书面申请办理,如乙方提供变更手续不完善,造成资产押金无法退还,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租赁资产地址被继续占用的,甲方有权按租金日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收取占用费(可从押金中扣除)。
14)乙方应于遵守与执行政府防疫规定,租赁区域内的防疫责任归属乙方。乙方应对现场管控、人员防控、防疫物资准备、应急处理等有切实可行的防疫管理制度。如在租赁区域内发生疫情,全部责任归属乙方,若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及时排除、施救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保养及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保协议及检测结果等及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租赁期届满的交接
1.租赁期限界满后搬迁腾退时限为30天内,乙方按时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办理退房手续。腾退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按日结算,30天外按双倍租金计算占用费。
2.租赁到期时,乙方不按约定进行房屋交接或退租时,原则上不得拆除与租赁紧密相连或拆除后明显降低其使用价值的有益改造部分,乙方临时搭建或甲方认为影响二次出租的设施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恢复。乙方拒绝恢复或未经甲方同意留存任何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留存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乙方完成恢复或自行处置遗留物品,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支出及损失可从押金中直接扣除或向乙方另行主张。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资产,甲方不返还押金及乙方已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提出解除合同(包括擅自撤场行为)的;
2)连续或累计拖欠或者逾期支付租金等其他各项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达 15 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资产做重大装修、改建的;
4)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租赁资产重要设施或资产主体结构的;
5)违规进行二次装修的,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公司通知合理期限内不予以整改的;
6)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7)乙方未按约定规范使用租赁资产,使用资产期间发生电梯事故、消防事故、人员伤亡等甲方认为不宜继续出租给乙方等情形的;
8)未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或用作它途或进行违法、非法经营行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资产的;
9)其他法定及约定解除情形的。
如甲方按照以上约定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经送达乙方后,本合同于甲方书面解除通知确定的日期终止。如甲方因此支出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承担或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退租的,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2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从押金中直接扣除或向乙方另行主张),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2.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合同约定的二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从押金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七条的有关约定,或损害公共利益、拖欠甲方租金和其他费用及私自改建、破坏租赁资产结构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将房产、设施恢复原状的费用及重新招租所需费用等损失。
4.租赁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若占用甲方地址作为注册地址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如果由此而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资产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等政府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资产,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终止,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费用据实结算。如政府部门支付相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租赁标的、设施设备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用等全部归甲方所有。如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对拆迁征用权益及补偿费归属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若因地址、名称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送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除非另有通知,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按实填写
地址: 按实填写
联系人及电话: 按实填写
乙方: 按实填写
地址: 按实填写
联系人及电话: 按实填写
第十二条 其他
1.乙方入驻上述房屋需符合北仑区(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如不符合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需满足每年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或每年亩均进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亩,其它指标达到《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20年版)》(甬自然资规发[2020]23号)准入标准。
租赁期内,乙方应在租赁期到期前的6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由甬保经济发展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租赁期内第一个完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合同继续履行。
否则乙方应在30日历天内完成搬迁腾退并解除合同,按甲方要求做好租赁场地的移交工作,搬迁腾退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按日结算,30天外按双倍租金计算收取占用费(可从押金中扣除)。
如虽未取得达标证明文件,但乙方取得甬保经济发展中心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并报甲方备案,自租赁期完整年度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租金标准在本合同租金基础上上浮20%。
3.依据《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宁波保税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乙方如为区外企业须在竞拍后3个月内在保税区、综保区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如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注册,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有续租意向且满足上一年度甬保经济发展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并取得达标证明文件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可签订续签合同,续签政策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乙方要求续租的书面文件的,视为乙方无续租意向。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 (签章)
代 表 人:(签字) 代 表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拍卖结果,承租方取得了出租方所有的位于位于宁波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附6个汽车位】,证载建筑面积361.23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租赁权,故为明确双方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租赁房屋位于位于宁波海曙区柳庄巷68弄6号(1-13)【附6个汽车位】(未取得汽车位权证,因柳庄巷68弄6号(1-13)的门面已向外扩展,已占据该6个汽车位),证载建筑面积361.23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押金
2.1租赁期限:3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即2023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为止;三年租期满后,出租人收回其商业用房。
要求:承租人不得经营易燃易爆、餐饮等影响周边小区环境的行业。
2.2租金:每年租金为 元整,承租方应该在2023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一期租金 元整,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租金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2.3押金: 万元(2023年 月 日前付清),该押金在租赁关系结束时,经甲方验收房屋完好,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由出租方退还给承租方(不计息)。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交付及归还
3.1出租方应在该房产于租赁期到期后起 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将标的物移交给新承租人(原承租人竞得该标的的则租赁合同顺延),交付之日即为租赁期起始之日(无装修期),并按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原承租人则租赁合同顺延);另由于承租方在拍租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故自交房之日起即视为租赁房屋符合承租方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3.2在租赁期限满时,无须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就应归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归还的相关事项按如下约定处理:
3.2.1承租方应在到期之日起5日内归还,归还期内的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
3.2.2承租方归还给出租方的租赁房屋应当保持完整、完好状态并能正常使用,承租方出资的增添物(增添物是指与租赁房屋的屋顶、墙面、地坪形成粘合状态的附着物如装修、水电管线等等)不得拆除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2.3承租方在将租赁房屋归还给出租方时,不得在租赁房屋内留存物品;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作承租方赠与出租方即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2.4承租方逾期归还租赁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起算日起为归还期限满之日)承租方应按原月租金的百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且出租方有停电、停水、锁门、拆除门窗的权利;同时,自逾期之日起,在租赁房屋内留存的所有物品视作承租方赠与出租方即无偿归出租方所有。超过30天仍不能支付则视作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同时押金不予退还;
3.2.5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提前退出租赁的,则视作违约,出租方有权将押金作为补偿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使用与修缮
4.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包括现有的增添物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4.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3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但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方必须按房产证载平面图要求恢复原状并归还房产。
第五条、特别约定条款
5.1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各种纠纷、事件、事故等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该纠纷、事件、事故等的发生导致出租方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就该经济损失向承租方追偿,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出租方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等;
5.2在租赁期限内,若国家征收租赁房屋的,则本合同在出租方通知之日起解除,相关事项按如下约定处理:
5.2.1出租方必须在收到拆迁部门文件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无条件地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的用房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涉;
5.2.2承租方应付租金结算到租赁房屋交还日,多收的租金应在租赁房屋交还之日且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若租赁房屋交还日超过租赁期限的,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结算房屋使用费并在租赁房屋交还之日支付给出租方;
5.2.3出租方从拆迁部门得到的所得补偿或赔偿款包括增添物的补偿款、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搬迁费等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无任何补偿或赔偿款;
5.2.4承租方自愿放弃因租赁房屋被国家征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而向出租方或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5.2.5逾期交还租赁房屋的,按本合同第3.2条的相关约定处理;
5.3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若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押金不予退还;
5.4出租方仅提供水电源,水表电表由承租方自立,室内水电线路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涉;水、电、电话、物业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缴纳,不包含在租金内。
5.5出租方不对租赁房屋现有的增添物提供瑕疵担保责任;
5.6若出租方在 年 月 日仍未交付租赁房屋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已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款项即时且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同时承租方放弃追究出租方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及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的权利;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则出租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同时承租方已支付给出租方的全部款项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5.7因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解除本合同的,则承租方应按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归还租赁房屋,已付的租金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关于租赁房屋归还的相关事项按本合同的第3.2条约定处理,并赔偿因出租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等;
5.8承租方在拍卖单位签收的拍租须知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拍租须知与本合同对某一事项均有约定的,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拍租须知有约定而本合同无约定的,则以拍租须知的约定为准;若拍租须知无约定而本合同有约定的,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均无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
5.9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如有违反合同,违约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0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备注:本合同一式肆份,租赁双方各执贰份,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
承租方:
代表:
本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和避免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与有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支持、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诚信机制建设、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等重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重点防范部位,并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
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要有完成责任书规定条款的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实行奖惩考核。
四、年度内企业不发生职工重伤及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职工中毒事故,不发生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不搭建违章建筑。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做到各项工作都有台账记录。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履行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职业卫生事故。
七、应急管理及事故报告要求。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2.当现场发生事故时,须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伤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3.发生事故等突发应急情况时,乙方还须及时甲方报告相关事件的情况。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乙方不得无故拒绝。针对检查所发现问题,乙方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回复报告。
九、当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整改等管理缺陷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安全员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2分钟(120秒),拍卖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8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1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2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3分钟(18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7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2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3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即可成交。
3)确认成交:网络竞价结束时,竞买人的有效最高出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系统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至拍卖人指定地点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网络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受领成交标的
网络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交标的,逾期领取成交标的的,承担标的保管费。
十四、拍卖款结算
网络买受人必须按照《竞买须知》及其与拍卖人签署的任何有效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如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因特殊情况可在竞价开始前或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取消订单(除出价最高者外),重新选择拍品报名参拍。但由于重新报名参拍而错过竞价时间,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网上竞买风险声明:
1、因注册信息不准确、资料提供不完善、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造成申请人用户名不能被审核通过,从而不能登陆竞价页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和密码一经注册后,因泄露、丢失、遗忘登录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为互联网可能出现不可控的波动问题,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由于无法控制且不可预知的网络、电路、系统、设备等故障、系统被网络黑客人为攻击、电脑病毒恶意攻击及其它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或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竞拍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拍卖人有权暂停竞价,并宣布竞价无效。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系统程序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中断、报价中断或其他缺陷,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第三方入驻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诚拍网平台进行竞价拍卖的,也适用本网络竞价规则。
十八、本规则由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现实情况进行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将会在诚拍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您继续使用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规则。
2021年5月22日实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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