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甬仑法网拍字第39号
重要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标的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标的所在地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29日10时至2024年5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1.221999.238917.1&user _id=829073545,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宜川路778弄10号901室的房地产(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电器)
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03)第028065号;房屋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37.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有欠水电、物业等费用,具体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如有欠费,由买受人负担。
评估价:11773800元,起拍价:8250000元,保证金:165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金诚拍卖”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时间为工作日期间,统一看样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15:00,看样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宜川路778弄10号901室的房地产(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电器)。有意者请拨打联系电话:0574-86771781进行看样预约或登陆访问https://www.chengpw.com/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诚拍网”自助预约(抵达现场后请配合工作人员安排,携带身份证现场进行看样登记,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以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4年6月11日14时前将拍卖成交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北仑分行,账号:6228400316027078465),付款后请及时致电本院0574-86771781告知,并在缴纳余款七日后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拍卖款收款收据,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交付,法院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力及早交付标的物。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0574-87869881、13505745199(金先生)(如咨询电话未及时回复请联系总公司或者金先生)
咨询电话:0574-86771754(朱法官)、0574-86771781(凌)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举报电话:0574-86771801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
网址:www.nbblfy.gov.cn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余姚恒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拍品名称 |
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宜川路778弄10号901室的房地产(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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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依据 |
司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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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权证情况 |
(2016)浙0206执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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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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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权利性质 |
出让/住宅 |
租赁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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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 匙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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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存在拖欠情况及具体情况 |
有欠水电、物业等费用,具体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如有欠费,由买受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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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厂房、土地等使用、腾空情况 |
未腾空,被执行人承诺成交后十五日内腾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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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瑕疵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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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1、被法院查封;2、有抵押;3、***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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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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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1、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宜川路778弄10号901室的房地产(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电器)。 2、权证号:沪房地闸字(2003)第028065号;房屋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37.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3、限购情况:按拍卖标的物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司法拍卖房地产的限购政策。 4、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出卖方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5、其他:(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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