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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0:00:00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4年5月14日10:0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河安路27号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947号1-9室店铺部分出租(250.08平米);渡驾路18号2-5室整体出租(408.37平米);总出租面积658.45平方米。起拍价为488000元/年,租赁期3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提增5%,保证金6万元。

二、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看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947号、渡驾路18号。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四、报名办法: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4时止,将拍卖保证金交付至指定账户(开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为准,并在2024年5月13日5时前,竞买人须凭拍卖保证金汇款赁证及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本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联系电话:15906627640、0574-87715615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竞买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947号1-9室店铺部分出租(250.08平米);渡驾路18号2-5室整体出租(408.37平米);总出租面积658.45平方米。起拍价为488000元/年,租赁期3年,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提增5%,保证金6万元。

二、拍卖时间:2024年514日10时;

三、拍卖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河安路27号会议室

四、报名办法:

1、竞买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竞买人须按《拍卖公告》的要求交纳拍卖保证金。

2、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竞买须知,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表示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和本竞买须知的所有条款,拍卖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3、拍卖保证金及竞买登记: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4时止,将拍卖保证金交付至指定账户(开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为准,并在2024年5月13日5时前,竞买人须凭拍卖保证金汇款赁证及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本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4、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竞买办法:

1、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3、竞买人应准时出席拍卖会,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进口处领取竞价号牌入场,并在指定区域就坐。竞买人若不按时参加拍卖会的,一律作弃权处理。

4、本次拍卖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5、竞买人须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转借。并遵守会场纪律和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制止他人举牌应价。

6、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师报出起拍价,竞买人可以根据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拍卖师有权视场上情形调整加价幅度。

7、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经拍卖师三声报价仍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9、拍卖成交后,承租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六、拍卖佣金和拍卖保证金

1、买受人(承租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在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佣金收费标准:成交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按1.85%(5%*37%)收取,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1.665%(4.5%*37%)收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不转为拍卖成交款。

3、拍卖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拍卖佣金后即转为拍卖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完《租赁合同》及付清所有款项后,凭《租赁合同》原件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4、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七、租赁期限、租金递增、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3年。

2、租金递增: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提增5%。

3、首年租金(成交款)和租房履约保证金支付:拍卖成交价即为首年租金。买受人将成交款(首年租金)和租房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委托人(出租人)指定的账户。租房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委托人确定,并在付款通知时予以明确。首年租金(成交款)和租房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为签订《租赁合同》前10天内,租赁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拍卖人接委托人通知后以微信或短信或快递等方式向买受人发送支付首年租金(成交款)、租房履约保证金和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余下各年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按《租赁合同》执行。

、标的移交

1、本次租赁房屋按如下方式进行移交:

(1)买受人在通知的时限内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首年租金)、租房履约保证金,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后,委托人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买受人。

(2)租赁的起始日期为租赁房屋的移交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2、标的交付的其他约定

(1)移交租赁房屋的状态为移交时的现状。委托人负责按上述移交方式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买受人(承租人);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对租赁房屋移交时间和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终止日期进行合理的调整;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致使延期移交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以微信或短信或快递等方式通知买受人(承租人),买受人(承租人)自收到委托人(出租人)通知后,标的物移交时间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起始、终止日期发生变更,租赁起始、终止日期则相应顺延。

(2)移交时留存于租赁房屋内的杂物、垃圾等以及原有的墙体、墙面缺损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清扫、修复。

(3)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和其他约定的义务的,委托人有权拒绝移交,并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别约定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以租赁房屋和存在的各种瑕疵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应存在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对租赁房屋的质量、结构、面积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周详的了解。拍卖人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品,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未咨询看样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加竞拍的即表示对租赁房屋以及存在的各种瑕疵现状无异议。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及拍卖佣金不作退补。

2、本次租赁权拍卖仅对上述房屋的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以及可移动物品。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确认的是买受人(承租人)及首年租金金额,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为本须知的附件,买受人(承租人)须遵照执行。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4、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对本次拍租房屋的权利性质、用途以及所处位置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全面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利性质和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租赁房屋所处位置以委托人指认为准。买受人(承租人)具体经营用途须符合委托人以及属地政府、街道、相关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并符合规定的经营业态。因经营需要涉及当地规划、建设、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环保、文化、环卫等部门办理的各项证照和行政许可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作承诺和保证。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依规经营。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结算,并须按时缴纳。

6、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服从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7、买受人对拍卖标的处置、使用和利用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属地的有关规定,并不得超出房屋用途的范围经营。

十、法律责任

1、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不得在竞租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拍卖前,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06627640  0574-87715615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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