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甬仑法网拍字第142号
重要提示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法拍房”交易相关政策适用的备忘》中相关要求,“法拍房”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需按照宁波市限售政策规定限售两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10日10时至变卖结束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1.221999.238917.1&user _id=829073545,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位于北仑区庐山西路158号2-48房地产
权证号:甬房权证保税字第20130058383号,建筑面积:121.94平方米;商业用房;土地权证:甬国用(2013)第0900056号,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03.48平方米。
评估价:1004500元,起拍价:564000元,保证金:112800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3个工作日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3个工作日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金诚拍卖”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时间为工作日期间,统一看样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上午9:30-10:30,看样地点:位于北仑区庐山西路158号2-48房地产。有意者请拨打联系电话:0574-86771781进行看样预约(需提前一天预约)或登陆访问https://www.chengpw.com/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诚拍网”自助预约(抵达现场后请配合工作人员安排,携带身份证现场进行看样登记,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以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四、变卖方式:
1、本次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为15天(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变卖期为60天(2024年1月10日10时至变卖结束止),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卖方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凭票据到法院报销)。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本次变卖适用线上报名,在变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变卖预缴款,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变卖保留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公告照片、视频仅供参考,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出卖方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税费参见下表(此税率表仅供参考,不作计税依据,具体可拨打12366咨询):
交易方 |
税种 |
税率/征收率 |
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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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年 |
已满2年未满5年 |
五年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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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 |
不唯一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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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增值税 |
5% |
5%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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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 |
20%差额或1% |
20%差额或1% |
免征 |
1% |
|||
土地增值税 |
1% |
免征 |
||||||
印花税 |
0.05% |
免征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7% |
减半征收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
县城、镇5% |
减半征收 |
|||||||
其他1% |
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3% |
减半征收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减半征收 |
免征 |
免征 |
免征 |
|||
受让方 |
税种 |
税率 |
购买 |
|||||
家庭唯一住房 |
第二套住房 |
三套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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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方米及以下 |
90平方米以上 |
90平方米及以下 |
90平方米以上 |
|||||
契税 |
3% |
1% |
1.5% |
1% |
2% |
3% |
||
印花税 |
0.05% |
免征 |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确认。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买受人于变卖成交后十日内将变卖成交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北仑分行,账号:6228400316028270467),付款后请及时致电本院0574-86771781告知,并在缴纳余款七日后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拍卖款收款收据,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交付,法院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力及早交付标的物。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是本院对本次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次委托的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辅助机构是唯一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帮助服务的第三方,不向竞卖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卖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给竞买人提供有可能贷款的信息:只为竞买人提供拍卖成交后可能贷款的银行信息,具体事宜由竞买人与银行自行对接、自己负责,具体操作、能否贷款及应承担的所有风险均与法院无涉:
银行业务联系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榭支行,联系方式83037003(戴海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联系方式86876876(曹经理)。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0574-87869881、13505745199(金先生)(如咨询电话未及时回复请联系总公司或者金先生)
咨询电话:0574-86771754(朱法官)、0574-86771781(凌)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举报电话:0574-86771801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
网址:www.nbblfy.gov.cn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余姚市恒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房地产估价报告》
拍品名称 |
位于北仑区庐山西路158号2-48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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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依据 |
司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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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权证情况 |
(2019)浙0206执3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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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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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权利性质 |
商业用房/出让 |
租赁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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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 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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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存在拖欠情况及具体情况 |
有欠水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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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厂房、土地等使用、腾空情况 |
已腾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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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瑕疵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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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1、被法院查封;2、有抵押;3、***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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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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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1、位于北仑区庐山西路158号2-48房地产 2、权证号:甬房权证保税字第20130058383号,建筑面积:121.94平方米;商业用房;土地权证:甬国用(2013)第0900056号,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03.48平方米。 3、限购情况:按拍卖标的物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司法拍卖房地产的限购政策。 4、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出卖方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5、其他:(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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