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的现场报名
起拍价 5,000,000元
结束时间2020-06-16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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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00号<1-5>商业用房 |
建筑面积: |
233.56㎡ |
国有出让商服用地 使用权面积: |
33.37㎡ |
参考单价: |
2.14万元/㎡ |
保证金: |
80万元 |
注:文字及图片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6月16日对下列房地产、机动车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00号<1-5>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233.56㎡,国有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33.37㎡;起拍价500万元,保证金80万元。
2、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彩虹南路16号<6-21>办公用房,证载建筑面积156㎡,国有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9.18㎡;起拍价53万元,保证金6万元。
3、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1105号1-5,1107号1-6,1109号1-7,1111号1-8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303.11㎡,国有出让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3.69㎡;起拍价750万元,保证金80万元。
4、别克小型客车SGM6515ATA等7辆机动车,保证金1万元/辆。具体清单请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中下载。
二、展示看样: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竞买人可自行前往实地看样,或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四、竞买办法:
1、房地产:竞买人于2020年6月15日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于17:00前携有效身份证件、汇款凭证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机动车:竞买人须在2020年6月15日16:00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由竞买人本人银行账户转账。
五、拍卖时间、地点:
1、房地产:2020年6月16日10:30,本公司拍卖厅现场拍卖。
2、机动车:2020年6月16日14:00-16:00止(延时除外),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六、联系电话:0574-87810772、87715615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附:车辆拍卖清单
房地产竞买须知
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须知,竞买人须严格遵守。
一、拍卖标的:
1、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00号<1-5>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511205号,证载建筑面积233.56㎡;土地证号:甬国用(2005)第17727号,国有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33.37㎡;起拍价500万元,保证金80万元。
2、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彩虹南路16号(6-21)办公用房,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200511164号,证载建筑面积156㎡;土地证号:甬国用(2005)第17471号,国有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9.18㎡;起拍价53万元,保证金6万元。
3、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1105号1-5,1107号1-6,1109号1-7,1111号1-8商业用房: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予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标的在办理产权过户、实物移交时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拍卖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决定,并可根据现场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竞买办法:
1、竞买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2、竞买手续:竞买人于2020年6月15日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于2020年6月15日17:00前携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金汇款凭证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在办理竞买登记时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竞买人是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参拍的,须在拍卖人工作人员在场时签订委托书,或有公证处的公证文件。
四、竞买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0年6月16日10:30在本公司拍卖厅(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举行拍卖会。
2、本次拍卖仅按标的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的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在本《竞买须知》等资料中对标的的说明、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
3、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经签字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2)交付高额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参拍低额保证金的拍卖标的。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过户保证金;过户保证金在拍卖标的权证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五个工作日内,凭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向本公司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息)。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5、若拍卖规则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成交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全额(不含保证金)支付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帐号:76810188000045992)。
六、拍卖佣金:
1、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佣金收取比例为成交价的1.3%。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佣金支付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帐号:76810188000045992)。
2、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并保留对买受人的法律追索权利。
七、税费承担:
1、拍卖成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拍卖成交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拍卖标移交后的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维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标的移交:
1、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及成交款结算凭证,到房产所在地办理房产过户事宜和手续,委托人和拍卖人协助买受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
2、完成权证过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凭过户时的税费凭证、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委托人按现状将标的实物移交给买受人,并签署交接清单(水、电注明度数);移交后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九、其他约定:
1、本次拍卖仅以房地产本身并以房地产之现状进行拍卖,不包括房屋内外委托方可移动物品和安装设备等,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于拍卖标的房屋的质量、结构、可使用程度以及装修或改造后发生的相关变动(包括各墙体结构的变动等)等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买前应仔细踏勘,并对标的的物业、水电等价格作充分了解。
2、本次拍卖标的在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前,按规定需先行办理权证更名、换证手续,更名和换证完成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本次拍卖标的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来自于权证证载面积,最终的确权面积应以产权登记、过户时不动产相关部门核定为准。按规定在过户前如对房地产进行数据挂接或重新测绘的,买受人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办理,并由相关部门确权,所涉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政策规定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若证载面积与最终确权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和成交价格,成交款不予退补。
4、拍卖标的移交后如房屋有杂物、有渗水或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锁损坏等情况,买受人在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并自行负责清理、修理和更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进行清理、修理和赔偿。
5、标的物的四址界址以权证记载的界址为准,如与相邻建筑物或宗地有冲突的,买受人在标的物过户至自己名下后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若需隔墙堆砌,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不动产权证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受人需自行办理水、电、燃气、数字电视等相关过户手续。
7、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使用、处置和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十、法律责任:
1、免责声明:委托人和拍卖人根据《拍卖法》规定,对本次拍卖标的的品质、结构以及装修后发生的某些变动(包括各墙体结构的变动等)等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拍卖相关文件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买受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成交款和拍卖佣金的,则买受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依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中任何1条履行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对部分标的物撤回、中止或暂缓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机动车竞买须知
本公司将于2020年6月16日14:00—16: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经签字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办法:
1、拍卖标的:
2、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竞拍办法:竞买人本人须在2020年6月15日16:00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应由竞买人本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4、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5、拍卖方式:网络拍卖,以有保留价的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本人于2020年6月17日17:00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7、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原路退还(不计息)。
8、拍卖成交后,车辆过户登记时的所有权人必须与诚拍网实名认证时竞买人的姓名、买受人姓名三者一致,不得更改。
四、本次拍卖仅按标的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的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在《竞买须知》等资料中对标的的说明、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六、价款及拍卖佣金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的拍卖成交款(不含保证金)和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拍卖成交款、佣金付至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帐号:76810188000045992)。逾期交付或不交付成交价款或拍卖佣金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税费承担及标的移交:
1、在办理标的产权登记、过户或实物移交时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及车辆拖欠或欠缴的规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车辆在移交前因违章而产生的罚款、扣分等处罚由委托人负责解决和承担。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付清全额成交价款和全额拍卖佣金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和买受人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包括原有的车牌号码),车辆过户后,由委托人将车辆移交给买受人。在车辆过户和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车辆移交后的责任和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瑕疵说明及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的车辆为旧机动车,有可能存有车辆无法发动或不同程度的损坏情况(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前后保险杠、车身破损等),拍卖仅就车辆现状进行,成交价款不以标的品质以及齐全性、使用性等差异而作退补;委托人和拍卖人对车辆能否发动及零部件的齐全性不作保证,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未咨询看样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
2、本次拍卖的车辆保险为交强险,买受人对车辆保险的变更过户应遵循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自行办理交强险过户手续。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留存相应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过户保证金,凭已经过户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退还过户保证金。若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买受人需严格按照拍卖成交价格如实填写二手车交易发票登记表,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九、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买受人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责任,即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对部分标的物撤回、中止或暂缓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一、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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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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