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90,031元
结束时间2022-07-21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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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 |
规划用途 |
一年租金起拍价 |
租期 |
位于嘉善县健康路8号房屋租赁权。 |
99.57㎡ |
商业 |
9.0031万元 |
3年 |
受委托,兹定于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嘉善县健康路8号商铺三年租赁权,面积:99.57㎡,起拍价9.0031万元/年,拍卖保证金2万元。
2.位于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汾湖区、嘉善县陶庄废钢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流堆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18933.1㎡,租赁期限3年,首年租金起拍价64万元,拍卖保证金30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标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标的2:竞买人须具有沥青混凝土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在嘉兴市的企业,同时具备由环境保护局审批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三、竞拍办法:即日起联系本公司看样并持有效证照及相关资料,到本公司办理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四、咨询电话:15157357151、18072718687;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阳光东路苏家浜小区606号。
未尽事宜请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本公司定于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 |
规划用途 |
一年租金起拍价 |
租期 |
位于嘉善县健康路8号房屋租赁权。 |
99.57㎡ |
商业 |
9.0031万元 |
3年 |
本次拍卖房屋整体出租,要求不能用于开浴室、KTV、棋牌室等,不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拍卖标的的成交价为一年租金,年租金次年不递增。
四、报名办法
1、报名者请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个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即日起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3、根据网络平台(www.chengpw.com)“报名交保证金”相关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2022年7月20日前。
4、拍卖简易流程:网络注册——实地看样——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5、标的移交流程:拍卖成交——到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及佣金——移交标的。
五、租赁权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2年7月21日9:00至11:00止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
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括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发生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
3、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4、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为3年,房屋租金次年不递增。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标的物不得用于开浴室、KTV、棋牌室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7、竞买人:
①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④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承租人):
①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拍卖成交后,网络成交买受人须在2022年7月25日下午5点前与拍卖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六、成交款支付
1、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须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房屋租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为1万元)直接支付至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嘉善魏塘支行;
账 号:19331101040012482 。
2、委托人收到房屋租金及房屋租赁押金后,向买受人开具租金发票及押金收款凭证。
3、拍卖佣金: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三年租金总和的(10万以下5%,10万以上4.5%)收取。 在买受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中扣除。
七、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由委托人(出租人)由委托人通知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合同租赁期限的起始时间由委托人确定。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八、特别约定
1、本次房屋租赁权委托拍卖,仅对房屋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的设备、装修设施和其他物品。
2、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3、买受人(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买受人(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5、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买受人(承租人)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恢复。
6、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7、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8、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
10、由于历史原因,标的地址或门牌可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11、本次拍卖房屋整体出租,要求不能用于开浴室、KTV、棋牌室等,不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利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九、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一、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后附:《租赁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314100
联系人:
联系号码:0573-8411181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3141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嘉善县县级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商业/住宅/工业/娱乐/办公/体育)。房屋具体用途以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拍卖公告为准。
2.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实物为准。乙方已确认、知悉标的物的固有瑕疵,并自愿承租标的物。
第二条证明文件
1.应乙方需求,经甲方审阅后,可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
2.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共叁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除另有约定外,租赁期包含房屋装修期、房屋使用期、房屋清退期等。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
租金总额含税共计¥元(大写:元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完整年为一期向甲方预付次一期租金。
首期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个自然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乙方须在当期的最后一个月的10号前支付下一期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及时开具票据给乙方。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须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伍仟/壹万/壹万伍仟元】(无息)。保证金在甲方验收房屋后,乙方提交租赁到期当月的水电费已缴单据和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产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租赁期间租赁房产地址未用于工商注册的则无需该手续)文件至甲方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金与违约金不同时适用。
第六条房屋交付、收回及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开始前交付钥匙。
3.租赁合同期满前十四日内,乙方应做好归还出租房的准备,并将标的物恢复原样,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应立即交还租赁房屋。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处置。
5.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十日内向对方主张,逾期视为无主物。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仅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甲方维修范围是指对房屋结构部分进行维修,其他维修(含门窗、房内外防水、水电设施、卫生设施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甲方维修范围的,由甲方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维修期间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租期予以顺延。
3.因台风、暴雨、大雪等异常天气导致的房屋结构性毁损,在有维修可能的情况下甲方应承担维修义务与费用,也可终止合同。对因此乙方所形成的货物毁损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甲方不负责。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5.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若因乙方装修,导致与出租时房屋样貌有巨大变化,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若乙方不恢复原状,甲方在进行恢复工程后,可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附属设施使用及相关费用承担
1.租赁期内,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的附属设施,因使用相关附属设施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保险:租赁期内,甲方建议乙方为其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等自有财产投保相应财产保险,并使该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若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非甲方原因导致损害发生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房屋的转租、转借与转让
1. 租赁期间,禁止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含部分)给第三人。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含部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没收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暂按当期租金的10%计算,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形式为书面、传真、微信、短信。
3.若甲方有意出售/转让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给除国有资产背景的实体外的任何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业转让给国有资产背景的实体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土地征收
1.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有新的规划,需要征用土地动迁厂房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租赁房屋若遇到土地征收情形,乙方需配合甲方及征收主体,及时做好房屋腾空及其他相关工作。
3.若政府规划动迁所涉及的搬迁费、装修费归属于乙方,其余归属甲方。遇有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续租申请
若乙方有意续租,应于三年租期届满前90日至前6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申请书上应标明租金明细。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将视为主动放弃续租权利。在原租金价格每年递增3%的基础上、且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续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叁年。续租租赁期届满,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续租申请。乙方需通过拍卖的形式竞得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或逾期违约金。
2.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并保证房屋内外各类设施在乙方进场时能正常使用。若发现乙方在承租期间有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擅自将房屋(含部分)整修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时,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时;拖欠租金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
5.若乙方拖欠租金或逾期归还房屋,甲方有权于次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除标的物固有瑕疵之外,在乙方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水、电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应确保租赁房屋正常用水用电。
7.如房屋确实因结构的自然损坏(不包括不可抗力)需要维修时,甲方应履行维修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并配合。甲方房屋维修责任不包括乙方自行装修的部分和易耗性生活设施(如门窗、卫生设施、低压内线设施等)。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及《拍卖须知》使用标的物,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在承租期间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怠于办理相关证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足额、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5.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在非租赁区域堆放障碍物。
6.乙方在承租期间须守法经营,其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做好出租房前屋后的卫生工作。乙方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生被盗或火灾事故,如给毗邻其他建筑和住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已敷设的内线额定容量用电,因超载用电和其它违章用电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需要使用电话和有线电视的应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报装手续及负担相关费用,承租结束时,由乙方负责注销。
8.乙方须遵守拍卖行《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的规定。若存在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9.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若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应在14个自然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产上乙方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租赁期间租赁房产地址未用于工商注册的则无需该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在双方未达成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含部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含)以上。
4.租赁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6.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计算实际承租期限,按天计算,租金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没收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按合同当期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在租赁房屋空间内(包括室内室外)搭建违章建筑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含) 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当期租金的百分之十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合同当期日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第八条的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甲方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如逾期归还,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当期日租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涉及的日,无特殊情况下,均指自然日。
2.本合同手写体与打印体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双方确认,本合同头部的地址、联系方式用于双方履行本合同、纠纷处理,任何一方按该地址寄送文件、短信、电子及时通讯,一经付邮、发送即视同送达对方。
5.本合同共八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后生效。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若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若有):
签署日期:年月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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