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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4月26日房屋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3-04-26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3-04-25 23:59:59

报名已结束

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84号、86号房屋租赁权

成交价 252,600 出价人:A45D4F9

结束时间2023-04-26 11:00:00

  • 起 拍 价:¥252,600
  • 保 证 金:¥20,000
  • 竞价周期:2小时
  • 加价幅度:¥500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2人报名

551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3780091774、0574-87869880(技术咨询)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拍卖标的:

  1.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84号、86号,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192.2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从次年起逐年递增3%。首年租金起拍价25.26万元,拍卖保证金2万元。

注:商业用房经营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竞买人拟经营业态须经委托人审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4月26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84号、86号,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192.2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从次年起逐年递增3%。首年租金起拍价25.26万元,拍卖保证金2万元。

注:商业用房经营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竞买人拟经营业态须经委托人审核。

二、竞买人的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标的展示:即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须在2023年4月25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3年4月25日16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联系电话:13780091774、0574-87869880(技术咨询)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请关注诚拍网(www.chengpw.com)拍卖平台。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竞买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

序号

标的名称

建筑面积

(㎡)

规划

用途

租赁期限

(年)

起拍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1

定海区环城西路84号、86号

192.26

商用

3

25.26

2

注:商业用房经营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报名办法:  

1、竞买人条件: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竞买人须按《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里要求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个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即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或自行前往实地看样。

4、根据诚拍网网络平台(www.chengpw.com)“报名交保证金”相关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2023年4月25日。 

5、拍卖简易流程:网络注册——实地看样——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6、标的移交流程:拍卖成交——到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及佣金——移交标的。

三、租赁权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3年4月26日9:00- 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租赁期间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移交费用、水电费等。

3、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4、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租赁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房屋租金次年开始逐年递增3%(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结算),具体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租赁房屋之现状,并愿意接受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标的物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活动。具体经营用途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否则,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7、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3)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相关款项(首年租金、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拍卖佣金)后,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4)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承租人):

(1)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2023年4月28日下午5点前与拍卖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付清相关款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成交款支付

1、成交价即为首年年租金(次年开始逐年递增3%)租金按一年支付一次,买受人(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首年租金及首年成交租金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额度在合同签约时确定)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账户(名称: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公司 账号:1206020109025001582开户行: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2、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3、拍卖人拍卖成交的,则拍卖人要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

五、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买受人(承租人)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    

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无法作准确判断,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六、特别约定

 1、风险提示:目前拍卖标的均在使用中,若到期后出现拖延搬迁,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买受人(新承租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

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拖延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放弃并退还成交价款及(不计息)。

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遇双休日顺延),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新承租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2、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且不得从事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竞买人拟经营业态须经委托人审核。

3、本次房屋租赁权委托拍卖,仅对房屋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的设备、装修设施和其他物品。

4、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5、经确认的拍卖标的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拍卖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对其原承租房屋享有优先租赁权;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租赁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承租),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租赁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租赁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原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和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6、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7、买受人(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买受人(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8、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买受人(承租人)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恢复。

9、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及固定装修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10、如买受人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三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13、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房租的。

1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拍租房屋的首年租金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七、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租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715615  8781077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附房屋租赁合同样板。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

甲方 (出租方):浙江省烟草公司 舟山市公司

乙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定海环城西路84-86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192.26  ㎡。权属证书号舟房权证定字第1128612号。

3、该房屋现有布局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以及房屋室内照片)。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3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2、甲方出租的房屋仅限乙方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

(一)租金按年支付。甲方交付房屋后从          日起计收房屋租金,乙方按约定时限要求支付租金后,甲方开具发票。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均比上年递增3 %且租金乙方提前一个月支付,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具体交纳时间和金额如下:

乙方于          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乙方于        日前支付第三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甲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0148690159K

地址、电话: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6号  0580-2061087

开户行及帐号: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1206020109025001582

(三)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1206020109025001582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返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房屋平面图及房屋室内照片上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即视为交付完成。交付时双方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作为返还房屋时的依据,由双方清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乙方交还房门钥匙,即视为返还完成。

(二)租期届满,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财物由其自行收回,但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其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进行拆除或转卖。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乙方改变房屋结构的,在返还房屋时需将房屋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安全工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附《房屋租赁安全工作协议书》)

第六条 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消防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先行支付并每季度向乙方收取,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     )的押金,乙方拖欠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租期届满,乙方返还房屋后,押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押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乙方的竞租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13840.00),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元整(¥160.00),租期届满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乙方的竞租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13840.00),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元整(¥160.00),租期届满

(二)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该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租期届满,乙方返还房屋后,履约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履约保证 金不足抵扣的 ,乙方仍应继续承担。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保管及修缮

(一)租赁期内,乙方发现房屋需要维修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若维修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由乙方出具权威部门证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若无法修复的,双方可以协议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因该项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负责修复,拒不修复的,甲方可代为修复,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因修复导致乙方停业的,租赁期限不予延长。

(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在事前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核,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作出书面许可。甲方许可后,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有关审批手续和审批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未经甲方许可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乙方返还房屋时需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转让房产协议上注明应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完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乙方逾期交纳房租、水电费及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超过 月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者擅自使用明火的。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违章搭建的。

4、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5、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或损害社会公益活动的。

6、乙方擅自以房屋租赁经营权或装潢财产所有权对外质押或抵押担保的。

7、对甲方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经2次整改通知后仍不落实整改的。

8、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除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外,甲方提前收回房屋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同时退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违反第九条第(三)项约定,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被终止、解除,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甲方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元整(¥      )收取占用费。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或封门等必要的强制措施,并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房进行清场。

(四)乙方如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剩余租金退还乙方,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租的,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提前退租的,不得参加该房屋的下一轮竞租。

(五)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并遭到投诉、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房屋租赁有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经营中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合同租用期内,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及时完成政府或社区要求完成的工作,做好“门前三包”、“社会治安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搞好安全经营、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三)租赁期内,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按照行业内有关规定重新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附件:1、《房屋租赁安全工作协议书》;

      2、廉洁合同;

3、供应商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规定;

4、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室内照片;

      7、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8、房屋平面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委托人):               (被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租赁安全工作协议书

承租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出租物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出租物业的安全,按照“谁承租,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明确如下安全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保卫等规定,自觉服从出租方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要求。

    二、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承租签约人(或签约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承租范围内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三、不得经营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项目和物品,不得在承租房(仓库)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

四、不得经营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国家规定要求的产品。

五、经营特种项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联系人(报出租方备案),制定并实施承租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经营。

六、负责落实承租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接受和配合出租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治安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八、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掌握必备的安全、消防知识和技能。制定承租区域内的防火、灭火方案及人员疏散、逃生应急预案,达到消防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应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消火栓不得埋压,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并定期进行检查。

十、加强电、气防火管理,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不得违反电、气等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损失重大的,出租方将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封存承租方的其他财产,直至追回损失。

十二、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出借出租方的物业(包括建筑物、场地等不动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可动产)。

十三、未经出租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室内、外墙、梁、柱、板、阳台、平台、露台、通道、屋顶等建筑物固定结构、平面布局和原有通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凿、拆、加建改动。

十四、因装修需要对原结构进行改动的,必须向市建设监察大队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未经允许,承租方擅自进行改建装修,造成安全隐患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造成结构损失或事故的,追究承租方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加固,并赔偿损失。

十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

十六、二层(或隔层)及以上的楼层,在存放商品时应考虑房屋的承受力,不得堆放过重商品。

十七、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有损房屋的危险物品,以及在公用楼道处堆放杂物。

十八、承租方对出租方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制定方案并落实整改。经督查仍不落实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房屋出租合同》。

十九、承租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导致重、特大责任事故,出租方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一切事故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廉 洁 合 同

甲方: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行贿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此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等法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七、乙方在接受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依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甲乙双方均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在一定时期内有权拒绝与对方进行合作。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过错方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供应商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规定

第一条 乙方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日常管理中及评价中被发现且证实有不良行为的,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并在出现该情形的甲方单位(指法人单位)范围内禁止其参加新采购交易活动。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供应商,并在6个月内禁止:

(1)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经过催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的;

(2)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签约,或经过催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签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物资、服务或工程,经催告后仍未提供的;

(4)在验收时未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证明文书,经催告后仍未提供的;

(5)物资、工程有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经告知后不更换或处理的;

(6)所提供的物资、服务或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7)提供不合规票据办理结算,经告知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

(8)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库内采购活动2次以上的;

(9)私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或对接联系人,且拒不改正的;

(10)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的;

(11)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1次付款验收评价等级为D;

(12)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并在1年内禁止:

(1)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2)不得转包、分包的项目,中标(成交)后进行转包、分包的;

(3)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4)未按期提供物资、服务或工程,经两次以上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提供的;

(5)在验收时提供虚假技术证明文书的;

(6)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7)未按合同约定或违反采购文件承诺,擅自更换产品品牌、规格等,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8)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生产和建设的;

(9)产品存在批次质量问题,拒不进行召回、退还和撤换的;

(10)拒绝采购人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发生质疑或投诉2次以上的;

(12)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付款验收评价等级为D的;

(13)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

(14)其他较严重不良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并在2年内禁止:

(1)招标过程中存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列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串通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不良行为情形参照前款);

(3)因产品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4)违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

(5)采用不正当手段维护权益,影响正常经营秩序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结合各直属单位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系统范围内禁止及禁止期限。

第三条 2017年10月15日起,乙方在参加甲方行业采购活动中,向甲方单位干部职工行贿的,将其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实施严格禁入措施,禁止参加新采购项目,并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数额,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2年;

(二)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3年;

(三)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

购项目1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4年;

(四)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2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5年;

(五)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禁止参加全行业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3年,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6年;

(六)向烟草行业行贿两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永久禁止参加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新采购项目;

(七)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烟草企业新采购项目。

第四条 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新采购项目。

第五条 乙方有本规定所列的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影响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已确定,但尚未签署合同的,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三)在合同履约期内,发现乙方有不良行为或行贿行为的,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措施;要求乙方将核心技术资料(香精香料配方、软件源代码等)公开,交给其他供应商使用。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汇款渠道

汇款运行时间

汇款金额

汇款范围

大额系统

工作日8:30-16:30

无金额限制

全国

小额系统

7*24小时

小于等于5万元

全国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工作日8:30-16:30

无金额限制

同城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逐个拍网络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2分钟(120秒)拍卖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8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1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2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3分钟(18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7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2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3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即可成交。

3)确认成交:网络竞价结束时,竞买人的有效最高出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系统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至拍卖人指定地点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网络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受领成交标的

网络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交标的,逾期领取成交标的的,承担标的保管费。

十四、拍卖款结算

网络买受人必须按照《竞买须知》及其与拍卖人签署的任何有效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如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因特殊情况可在竞价开始前或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取消订单(除出价最高者外),重新选择拍品报名参拍。但由于重新报名参拍而错过竞价时间,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网上竞买风险声明:

1、因注册信息不准确、资料提供不完善、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造成申请人用户名不能被审核通过,从而不能登陆竞价页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和密码一经注册后,因泄露、丢失、遗忘登录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为互联网可能出现不可控的波动问题,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由于无法控制且不可预知的网络、电路、系统、设备等故障、系统被网络黑客人为攻击、电脑病毒恶意攻击及其它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或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竞拍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拍卖人有权暂停竞价,并宣布竞价无效。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系统程序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中断、报价中断或其他缺陷,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第三方入驻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诚拍网平台进行竞价拍卖的,也适用本网络竞价规则。

十八、本规则由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现实情况进行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将会在诚拍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您继续使用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规则。

2021年5月22日实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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